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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六大类预包装产品必须使用商品条码

2013年2月6日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

  近日,江西省政府通过了《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药品、儿童玩具等六大类预包装产品都必须使用商品条码。
  
  食品、药品、儿童玩具等六大类预包装产品都必须使用商品条码。江西省政府近日通过了《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作出了这一规定。该《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作为一种信息标识,商品条码已成为商品在世界范围内的有效“身份证”和进出口的“通行证”。《办法》规定,六大类预包装产品,其生产者应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这六大类产品包括: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饮料、酒、卷烟;药品、医疗器械;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农药、化肥、种子。
  
  六大类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如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即明年3月1日前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代码。
  
  据介绍,正因为商品条码就像“身份证”一样,与每件商品都是一一对应的,因此商品条码是建立对问题商品质量追溯、产品召回的基础。但实际上,“一码多品”或“一品多码”的问题经常出现,伪造、冒用、使用注销的商品条码、非法转让商品条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办法》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对违反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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